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
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(91)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发[1991]1256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1-09-23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1-01-01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食品药品 |
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
(1991年9月23日 国税函发<1991>1256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(不发西藏),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
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,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90年底对中药饮片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%增值税的照顾。近据有关部门反映,由于中药饮片企业基础差,技改任务重,加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,企业生产仍有很大困难。为了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,经研究决定: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1、1992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%的增值税的照顾。